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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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Regulation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2013 Revision)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Regulation o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2013 Revi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发文日期:2013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age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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