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1564-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a)3认证申请:b)4认证标志;c)5认证;d)8生产一致性: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10正式停产:g)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h)12过渡规定:)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木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增加了I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64-1989、GB11564-1998。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1564-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a)3认证申请:b)4认证标志;c)5认证;d)8生产一致性: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10正式停产:g)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h)12过渡规定:)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木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增加了I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64-1989、GB11564-1998。GB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978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0485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回复反射retro-reflection光线沿着与人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3.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retro-reflecting optical unit能产生“回复反射”的单元反射器。3.3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3.4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illuminating area of the 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制造商规定回复反射器光学系统的最外边缘围成的区域。3.5回复反射器的角直径angular diameter of the 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回复反射器最大发光区域和光源的中心或受光器中心所构成的立体角。3.6基准轴线(NC)axis of 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在光度测试和回复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3.7基准中心(C)center of 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与发光区域的交点。3.8观察角(a)angle of divergence基准中心到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问的夹角。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1564-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a)3认证申请:b)4认证标志;c)5认证;d)8生产一致性: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10正式停产:g)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h)12过渡规定:)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木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增加了I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64-1989、GB11564-1998。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CS43.040.20T38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564-2008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tro reflector device for motor vehicles2008-11-10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1564-200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ER3一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1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a)3认证申请:b)4认证标志;c)5认证;d)8生产一致性: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10正式停产:g)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h)12过渡规定:)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木标准代替GB11564一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增加了I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11564一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564-1989、GB11564-1998。GB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978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0485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回复反射retro-reflection光线沿着与人射光方向的邻近方向反射,当照射角在很大范围内变动时,仍能保持这一特性。3.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retro-reflecting optical unit能产生“回复反射”的单元反射器。3.3回复反射器(以下简称反射器)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有回复反射功能的器件。3.4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illuminating area of the 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制造商规定回复反射器光学系统的最外边缘围成的区域。3.5回复反射器的角直径angular diameter of the 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回复反射器最大发光区域和光源的中心或受光器中心所构成的立体角。3.6基准轴线(NC)axis of 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在光度测试和回复反射器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3.7基准中心(C)center of reference由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与发光区域的交点。3.8观察角(a)angle of divergence基准中心到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与基准中心到光源中心的连线之问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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